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卿作英)近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涟源市首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杨某某在电商平台注册6家网店代售盗版书籍,因嫌利润微薄,遂在新化县租赁场所、购置设备建立非法印刷窝点,自行盗印书籍销售,被相关部门摸排发现后搬离。
2024年10月份,杨某某将犯罪窝点转移至涟源市,其同伙自杨某某处学到盗印技术后分设4家网店经营,直至均被现场查获。办案人员在现场扣押待寄递盗版书籍390余册及大量印刷设备。经核查,已销售的盗版书籍达1.5万余册,涉案金额逾70万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涟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构建“电商订单+物流数据+资金流水”三位一体的证据链条,精准认定犯罪数额。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提出了分层量刑建议。另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追缴违法所得4万余元。2025年7月10日,我院已依法对杨某某等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系我市首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护航文化创新的坚定决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检察官提醒: “盗版印刷的暴利是带毒的蜜糖——你赚取的每一分钱,都在为未来的罚金刑期预付代价。”
文字作品、视听制品等智力成果凝聚创作者心血,受《著作权法》《刑法》双重保护。任何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文化产业从业者应增强法治意识,承接印刷业务须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必须查验《图书出版许可证》、版权授权书等全套资质,不接无证订单。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版权授权,禁用快印设备批量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不碰盗版印刷。作为图书消费者,我们人人都是“版权卫士”,应抵制盗版书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守护文化创新的生命线,让我们共同筑牢版权保护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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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